深圳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博士后“人才战略储备库”功能,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以自主招收、培养博士后。
第三条 学校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深圳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可以与校外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
第四条 流动站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与校外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第五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促进科学研究和产学研结合,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流动站、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科学技术部、社会科学部、后勤部、工会、安全保
卫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政策和学校发展战略,制定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总体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流动站、工作站、基地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和检查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力资源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各项决定,拟定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协调与上级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关系;
(三)统筹博士后进站、在站、考核、出站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为本站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站博士后日常管理。
第九条 流动站、工作站需设负责人一名。流动站负责人由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所在单位研究提出人选,报学校批准后确定;工作站负责人由科学技术部研究提出人选,报学校批准后确定。
流动站、工作站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及其他相关院所,应有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加强对聘用考核博士后的思想政治素质管理,强化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合作导师对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表现、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合作导师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指导博士后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保证博士后完成在站科研任务,促进博士后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十一条 博士后招收专业
各流动站设站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可以招收博士后。交叉学科与流动站协商后,可以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工作站与校外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不限制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 依托学校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
(二)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或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其他职称的教师可以与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或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共同招收博士后;
(三)合作导师有主持的在研项目和支持博士后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项目经费等相应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支持高端人才和承担重点、重大项目的教师招收博士后。
第十四条 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要与自身所承担的科研项
目相结合,招收人数应综合考虑个人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量及项
目经费额度。
第十五条 校外工作站、基地的合作导师具备高级职称,可以与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共同培养博士后,招收人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六条 博士后申请条件
(一)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
(二)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 3 年;
(三)具备全职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条件;
(四)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敬业精神。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申请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试、答辩等考核形式择优招收。
第十九条 拟招收的博士后经专家组考核后,需报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流动站及工作站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前须与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合作导师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有关事项,正式入职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与校外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 在博士后进站前,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 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后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博管办备案。
博士后培养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工作站须视合作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并指定一名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招收博士后、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外工作站或基地具备博士后培养条件,由学校流动站上报联合培养博士后方案并报博管办备案后,允许联合招收博士后。
校外工作站或基地是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流动站应加强对博士后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出现退站等不良情形的,学校将终止双方培养博士后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应在接到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提前向博管办申请暂缓报到, 原则上暂缓报道不得超过一个月。博士后无故未办理报到将视为自动放弃入站资格,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答辩形式进行开题、中期和期满等考核。
流动站博士后由流动站或学院(部)组织考核,工作站博士后由学院(部)组织考核。校外工作站、基地等博士后由流动站组织考核,流动站、工作站、学院(部)应当严格考核程序及要求。博士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退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当以深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博士后出站要求由流动站、工作站根据学科特点研究制定,
报学校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校外工作站或基地与学校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经学校同意后,出站标准可以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离校一周以上进行学术交流,获得合作导师、学院(部)、流动站(工作站)同意并经学院(部)报学校备案后,可以离校参加学术交流,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 个月。特殊情况的,获得合作导师、学院(部)、流动站(工作站)同意并经学院(部)报学校备案后,可以适当延长学术交流时间。
博士后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的,应当按照学校外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博士后在外交流期间,学院(部)应当加强相关管理和跟踪服务,保证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博士后为学校全职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学校教职工有关规定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需要请假的,应当按照学校请假及考勤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在站时间和项目执行期不冲突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及学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合同期限为 2 年,博士后合同期满后应当按时出站。
博士后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学院(部)、流动
站(工作站)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从事
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 年。延期申请应当至
少提前 3 个月向博管办提交,延期期间不得申请科研项目或出国访问交流。延期期间,学校继续保留博士后的校内基本待遇, 合作导师应当提供不低于学校规定标准的导师津贴。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当遵守深圳大学各项管理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站(工作站)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当予以退站: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九)未经批准,长期不在学校工作的;
(十)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
(十一)应予退站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的,流动站(工作站)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博士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博管办提交出站材
料,完成出站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合作导师不能按期指导博士后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且两年内出现两名以上博士后退站的, 学校停止其合作导师资格 1 年。
第三十五条 合作导师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并查明情况属实的,学校停止其合作导师资格 2 年。
第三十六条 未完成博士后研究项目而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有关政策和待遇,退站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或退站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造成的相关后果,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已达到学校出站要求,在站期间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表现突出的,可以申请学校教师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学术交流、成果发表等需要公开研究项目内容的,需经合作导师同意。
第四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深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各类研究成果,可以按规定参与申报学校各类奖励。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要求,签订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必须交回在站期间使用和形成的
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样品、产品及试验设备等,且不得侵犯属于深圳大学的知识产权。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及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流动站自主招收及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其经费由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集, 学校单独立账,统一管理,主要用作博士后日常生活和公用专项经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住房、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学校教职工同等人员执行。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福利待遇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省市博士后补贴标准。每人每年 18 万元人民币,发放 2 年;
(二)学校基本待遇标准。基本工资:每人每月 8000 元人民币,住房补贴:每人每月 2240 元人民币;
(三)合作导师津贴标准。合作导师为博士后提供每人每月 3000 元人民币(自然科学学科)或 2000 元人民币(人文社
会科学学科)的导师津贴,发放 2 年。延期期间,合作导师为
博士后提供每人每月 7000 元人民币(自然科学学科)或 5000 元人民币(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导师津贴。导师津贴由计划财务部划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及发放。同时,学校鼓励合作导师根据博士后工作业绩发放绩效奖励;
(四)以上福利待遇若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入职报到之日起 3 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将本人人事档案转至学校。博士后可以自愿选择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选择落户深圳市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入户。博士后子女入托、入学等按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校外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经费及其工资待遇等开支,由校外工作站或基地所在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或本规定施行后,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学校颁布的新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学校颁布的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深大〔2015〕183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深圳大学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